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该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