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在内的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完善。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