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