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对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