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海绵城市设计,不得降低管控指标要求和设施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做好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