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