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二)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