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