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