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中标人可以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