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