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 招标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