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推进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研学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