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及古堡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及古堡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及古堡保护相关工作。

长城及古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长城及古堡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