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长城及古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影视、广告等拍摄活动的,活动方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实施方案、活动的人员数量、活动的管理措施以及对长城及古堡的保护措施等。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