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将长城及古堡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城及古堡被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及古堡管理部门应当与利用单位签订协议,将保护责任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