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长城及古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危害长城及古堡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拆迁。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