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长城及古堡保护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以及最小干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保证长城及古堡的结构安全,保护长城及古堡的历史风貌。

对长城及古堡进行保护维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