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长城及古堡保护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以及最小干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保证长城及古堡的结构安全,保护长城及古堡的历史风貌。对长城及古堡进行保护维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