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及古堡记录档案,每年对长城及古堡的巡查、维护、养护、保护工作以及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等情况进行定期记录。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及古堡记录档案和定期记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