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对制造业企业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