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推进废钢、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利用的布局优化与规范化建设;鼓励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广应用再制造产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