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下达督察意见书,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