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