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对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