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村村民易地新建住宅,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承诺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进行监督;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