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省规定通过统建、联建和集中建设等方式实现户有所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