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