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省规定通过统建、联建和集中建设等方式实现户有所居。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