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土地征收第三十一条有效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