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土地征收第三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至指定银行账户,专款专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