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土地征收第三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并转报。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