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