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