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土地征收第二十八条有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