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补偿登记期限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再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