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土地征收第二十六条有效征收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征收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