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