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批准建设用地,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和本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