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统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闲散地和废弃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鼓励开展盐碱地治理改良,因地制宜利用盐碱地。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理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