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恢复闲置、荒芜耕地的耕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