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落实日常巡查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