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落实日常巡查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