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法规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