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