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的报经批准、公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渭南人大网、渭南市人民政府网以及渭南日报上刊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