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渭南人大网、渭南市人民政府网以及渭南日报上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