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制度。

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