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导盲、科研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