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应急救援、导盲、科研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