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