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