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