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提供犬只诊疗服务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