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提供犬只诊疗服务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