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养犬人、养犬单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